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应对宏观经济新形势,推动全市工业平稳增长,支持企业创新升级发展,按照市委主要领导指示要求,市经信委牵头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降本减负稳定工业增长的若干意见》,现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研究,结合各自工作职能,提出修改意见,并于9月21日(周五)下班前反馈至市经信委。
联系人:金虹,联系电话:87186422,传真:55882712,电子邮箱:995986058@qq.com。
附件:1.有关单位名单
2.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降本减负稳定工业增长的若干意见
宁波市工业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9日
附件1
有关单位名单
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委、市住建委、市总工会、市统计局、市审管办、市金融办、宁波银监局、人行市中心支行、市国资委。
附件2
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降本减负
稳定工业增长的若干意见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应对宏观经济新形势,推动全市工业平稳增长,支持企业创新升级发展,经研究,决定制定全市推进工业稳增长、促投资、调结构的若干意见。
一、贯彻落实中央降本减负系列部署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等各级各部门降本减负各项政策,推动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境外研发费加计扣除、小型微利企业减免所得税、印花税减免、增值税税率调整和水、电、天然气等要素资源价格优化等政策落地。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提高政府服务效能,打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一流营商环境。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新增出台增加企业成本的各类收费项目。水、天然气、蒸汽价格调整,应设立科学的听证机制,多听取企业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有效降低企业各类成本
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将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降低到法定税率最低水平。降低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企业的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标准。全市各地区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应税所得率确定,对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降低企业用人、用地、物流成本。至2020年12月31日前,对中小微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临时性下浮保险费比例措施,每年下浮幅度相当于企业缴费统筹部分3个月的额度;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允许企业在规定上下限区间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不再履行报批手续;对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暂缓收取建会筹备金。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基础上,对涉及工业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厂房、仓库及其他生产性附属设施,应征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降为零。按国家要求规范市场自主定价的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集装箱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规定标准的50%计收;逐步取消市内各区间的高速公路收费。(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发改委、住建委、市总工会)
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建立信息平台。打造集“信息查询、信用评价、融资对接、业务交流、金融创新”功能五位一体的银企信息共享平台,促进涉企信息整合、共享,提高企业融资需求精准对接度。推广创新产品。建立专利权、商标权、股权等抵质押融资专业平台,积极推广“银税贷”等小额信用贷款,推动相关贷款增速持续高于制造业贷款平均增速。大力推广年审制、循环贷等还款方式,制订全市统一的续贷标准,2018年年底前实现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甬银行业金融机构无还本续贷方式全覆盖。提升服务效率。推广“最多跑一次”理念,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明确办理时限,精简耗时环节,提高信贷审批和服务效率。建立通告制度。定期公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制造业贷款的规模和增速情况。完善银行业年度考核制度,将银行与融资担保机构合作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对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力争到2020年底,制造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比重达到30%、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全部制造业贷款比重达到20%。(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
四、支持创新优质产品推广应用
加强优质新产品采购支持。定期发布《宁波市自主创新产品与优质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宁波市制造业重点自主创新产品推荐目录》(以下简称《重点创新目录》)。列入《重点创新目录》之日起两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工程或销售业绩,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其通过投标资格审查和获得相应评标加分,允许政府采购实施单位和国有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单一来源采购。在满足正常需求前提下,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在一般招标采购项目初步设计方案时明确按《重点创新目录》产品的技术、价格进行设计、核算,对列入《重点创新目录》且符合单独发包条件的材料或设备,允许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单独实施招标采购。建立政府国有项目定制化开发机制,推动政府和国有项目需求方和本地产品提供方合作开展产品研发和制造。(责任单位:市审管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科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