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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落实税收法定 深化税制改革
2017年12月4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六十一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按照规定,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再缴纳排污费。

    环境保护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工作进展

    此次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确保环境保护税平稳顺利实施,市财政、地税、环保部门高度重视环保税征管准备工作,通过制定任务清单,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责任人,切实加强环保税征管准备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地税机关按照要求明确环保税管理机构,配齐配强环保税征管人员,组织开展档案资料交接、纳税人识别、征管信息系统准备、培训辅导等工作。目前,第一阶段档案数据交接已经顺利完成,纳税人识别工作已接近尾声,征管信息系统准备工作有序推进,对纳税人的分类辅导工作已逐级展开。下一步,市财政、地税、环保部门将密切协作,全面完成环境保护税相关的户管档案交接、政策培训辅导、技术服务支持等工作,全力以赴保障税法平稳过渡,实现服务无缝衔接。

    税制特点

    一是体现“税负平移”原则。环境保护税是从现有排污费改革而来的。为实现排污费支付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纳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以实现税负平移。

    二是对地方进行合理授权。考虑到我国地域广阔,地区间情况差异较大,环境保护税在税额、征管等方面对地方进行合理授权。比如税法允许省级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法定幅度内确定或调整适用税额,也可以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三是相比其他税种,环境保护税既有普遍性又有特殊性。环境保护税是由排污费平移而来的,纳税人须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这是其与税务机关征收的其他税种的相同点。但是,环境保护税与其他税种的也存在较大区别,尤其是计税依据方面,其他税种是基于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数据而征收税款的,而环境保护税是依据纳税人排放的应税污染物数据征收的。

    四是明确税务机关、环保部门和纳税人的责任。环境保护税实行“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双方应当建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和工作配合机制。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税务机关不再采取“征收部门核定”的方式来核定纳税人应缴的环境保护税金额,而是由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申报,因此纳税人需熟练掌握应税污染物的计算方法。

    税种知识

    1、纳税人。纳税人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应税污染物。应税污染物指的是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3、不缴纳环境保护税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4、应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特殊情形。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5、税目税率。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其中,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在环境保护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6、计税依据的确定。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7、应纳税额的确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8、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9、减征环境保护税的情形。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10、税收征管规定。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税种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政策问答

    1、问: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是否属于纳税人?

    答: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因此,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

    2、问:我公司是建筑施工企业,之前一直在缴纳噪声排污费,费改税后还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环境保护税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其中,《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列明的应税噪声,仅指工业噪声。因此,建筑施工噪声不属于环境保护税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3、问:化工企业同一排放口排放的应税大气、水污染物种类较多,每类污染物都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答:环境保护税法规定,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可见,税法只规定对每一排放口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排在前3项或前5项的污染物征税。

    考虑到各地污染减排的特殊需要,环境保护税法授予地方一定权限,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4、问:我公司是小型企业,对污染物排放量的确定不是特别熟悉,实践中该如何操作?

    答: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

    (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5、问:现行排污费对超标排放的污染加倍征收,费改税后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会加倍征税吗?

    答:根据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现行排污费对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在排污收费额基础上加倍收取。费改税后,考虑到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应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因此对超标排放的污染物在税法中没有设置加倍征税规定。

    6、问:我公司2016年进行技术改造,减少了污染物排放,请问环境保护税方面是否有什么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答: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实用资讯·

    1、明确关键时点

    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自税法施行之日起,依照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也就是说,2017年排放的污染物,仍应缴纳排污费;2018年开始排放的污染物,应按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2、掌握申报要求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3、熟悉税收政策

    欢迎相关纳税人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尽快掌握和熟悉环境保护税政策及征管操作流程。如果想详细了解环境保护税有关政策,请登录宁波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nbcs.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也可以到当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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