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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胶粘 宁波市胶粘剂及制品行业协会章程

(根据市民政局最新版本整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宁波市胶粘剂及制品行业协会,英文名称 : Ningbo Adhesives Industry Association (简称 NBAIA )。

  第二条 本会是由宁波市胶粘剂企业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促进我市胶粘剂及制品行业的发展和进步,按照市场化的原则开展各项活动,为胶粘剂及制品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服务,代表、维护会员单位的共同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单位意愿和要求,传达贯彻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促进全市胶粘剂及制品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之路,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宁波市民政局,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宁波市海曙区江厦街道工作委员会。本会接受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地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按照国家产业导向的要求,开展胶粘剂经济发展状况调研,编制产业结构调整和胶粘剂经济发展建设性规划,为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制定有利于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帮助和督促会员单位开展工作,负责新会员的审批工作,规范行业的自我管理行为。

  (三)积极推进技术进步,产品开发,技术创新。受政府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或参与行业中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的前期论证。组织胶粘剂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和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的评定工作,向社会推荐各企业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著名商标产品,推进行业质量管理、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升级换代,开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工作。

  (四)参与制订和修订产品质量技术标准和团体标准,推进本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产品质量与档次的提高。

  (五)根据授权开展本行业统计工作。掌握国内外行业的运行情况和发展动态,收集、整理分析胶粘剂各企业统计资料,为政府制订产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服务。

  (六)加强与国内外胶粘剂行业、企业界、科研界人士和社会团体组织的联系,开展胶粘剂经济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动经济、技术等方面的横向合作和交流。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根据会员单位需要,组织、参加或举办各种展销会、博览会、订货会。

  (七)出版发行会刊,组织信息的传播、交流,通过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网络及国外信息渠道,建立网络信息资料库,完善微信群建设,不定期举办信息交流会,及时为政府和企业提供国内外胶粘剂行业的新产品、新技术等最新信息。

  (八)积极为胶粘剂企业服务,协调和处理行业内部的纠纷和矛盾,集中会员单位的愿望和呼声,反映行业情况和问题,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企业解决困难,维护行业整体权益。

  (九)规范会员行为,开展行业自律,制订并组织实施自律性管理制度和行业道德准则,推动责任关怀和行业诚信建设。

  (十)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申报,举办有关学术研讨和学术论坛,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内外技术与信息交流和参观考察活动。

  (十一)承办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工作和承接向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接受会员和社会委托的专项服务。

  (十二)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各胶粘剂及制品的生产、经营企业、科研、中介机构及本行业关联的工贸企业。凡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工作,缴纳会费,则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相关资料;

  (二)由秘书处审核,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四)理事会每年至少一次听取秘书处发展会员情况的报告,并予以审议确认。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按照本会章程享有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依照本会章程应尽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并交回会员证(牌)。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 工作机构 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 1 次。会员大会须有 2 / 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5 年,每 5 年召开 1 次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 工作机构 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或聘任秘书长)、监事;

  (三)根据会长提名决定聘请名誉副会长、名誉秘书长、顾问和专家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本会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奖惩事项;

  (十二)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 十三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 5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 工作机构 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 1/5 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 2 个月 报党建 工作机构 审核。

  第二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 1 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 1 名,监事长 1 名。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遵纪守法,勤勉尽职,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第二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 2 届(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 工作机构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 10 年。(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则不含秘书长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 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党建 工作机构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 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 会长 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 工作机构 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 副会长 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列席理事会、会员大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 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党建 工作机构 、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三)代表监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四)签署监事会的决议和建议;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 1/2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 2/3 以上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党建 工作机构 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 工作机构 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审批。

  第五十一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 3 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 3 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 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4 月 10 日第八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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